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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的规定亟待完善

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在新一轮专利法修改中争议比较大,赞成和反对现有规定的观点都有。笔者认为,目前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的规定应该保留,但需要完善。

 

  专利权宣告无效是指已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宣告该专利不具有法律效力。专利权的基本特征就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权利,而一项发明创造虽然是经过专利审查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证全部的审查结果正确无误。而如果允许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维持其效力,必定会损害公众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会有损专利制度保护创新,鼓励创造的法律宗旨,因此,我国专利法制度上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制度。

 

  现行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溯及力规定的合理性

 

  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规定第四十七条中,该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1.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溯及力的合理性。无效宣告决定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主要有四种,分别是:(1)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在上述四种情况下,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不具有溯及力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均是以专利有效为前提的,由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起,甚至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仍可以提出。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在专利侵权判决或专利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相当长的时间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如果此时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具有溯及力,被告需再次起诉撤销原来的侵权判决或决定,要求原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这时将发生执行回转问题,但如果这样的话,将会导致本来已经得到解决的纠纷又要重新处理,这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专利权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预期的判断,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回转在执行中也往往难以执行。基于上述考虑,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决定一般对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判决或有关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2.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况的合理性。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情况,二是如按不具有溯及力处理将产生显失公平的情况。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主要指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明知其申请的专利技术不符合授予专利的要求,例如抄袭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技术文献,申请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利用我国对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获得专利授权,然后利用获得的专利权去控告他人侵权,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作出侵权处理的判决或决定。在此情况下,无效宣告决定应当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明原专利权人具有恶意的证据,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原来判决,赔偿受损的当事人利益。

 

  另外,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我国专利法上述的规定与其它国家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的。如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的专利法中均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但该无效决定不影响被最终判决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和无效宣告前已签订并已经履行的合同,欧公体专利公约规定,一项被撤销的欧洲专利,自始无效。除应当执行各国有关由于专利权人的过失或者缺乏善意而造成的损害请求的规定外,这种追溯力将不受影响:1、在撤销决定之前已经作出最终判决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2、在撤销决定之前已执行的合同,但是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合理地返还有关合同项下费用。

 

  总之,目前我国专利法从不同的角度,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其目的就是为了在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可操作性和公平合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该制度设置具有合理性。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溯及力规定之不足及完善

 

  尽管目前专利法对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也还存在不足,应当进行完善。首先,实践中对现行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有歧义。应当说,立法的本意是指,对于裁判的案件,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已作出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且终结诉讼的生效裁判已经被执行完毕,则无效宣告决定不具有追溯力。其次,现行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对已经执行的调解协议或者已经履行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溯及力,结合专利法关于无效决定溯及力的立法精神,对此种情况不具有溯及力也应一并予以明确规定。最后,应当完善本条在执行程序中的理解和适用。(知识产权报 邱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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